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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费比车还贵,到底按哪个赔偿?

南通政法
2024-12-13

日常生活中

因车主开车操作失误发生了事故修车费比车还贵到底按哪个赔偿
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图片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某日,王某驾车因操作失误,与李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拖至汽修厂,汽修厂经初步检查后告知李某车辆受损严重,可能需要数万元修理费,李某于是联系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评估后认为修理费金额过高,不同意直接赔偿,李某于是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而是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维修金额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为50000元,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0000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某车辆事发时的实际价值不足50000元,不同意按评估价格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但该赔偿应以原告所失利益为限,即不应超出车辆实际价值,本案中评估的维修金额为50000元,而原告李某车辆在投保时保单上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仅为45000元,可见维修需要的金额已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缺乏修理的必要性,如果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将造成损失的扩大,不符合侵权纠纷损失填平原则,故本案原告李某的车辆应当推定为全损,按照保单上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法院向原告释明,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汽车在现代生活中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交通工具,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很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没有责任,也需要面临修车的问题,特别是车辆损坏严重,需要高额维修费用的情形,面对这种情况,车子到底要不要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见对于车辆损坏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但这种赔偿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金额应当以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修理价格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可以视为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理,应当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所以发生事故后,车主可以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分别处理,车损轻微的,直接修理后凭票据向保险公司或者侵权人索赔。车损严重,修理费可能超出车辆现有价值的,直接按照全损,以车辆实际价值索赔,如果强行修理,反而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对扩大的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


(来源:如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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